(九)关于申请消防验收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和工程竣工图纸等。
(十)关于消防技术标准适用的问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时,应当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应当依照规定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对消防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不得批准。
(十一)关于申报消防设计审核中涉及自动消防设施的问题。自动消防设施不应单独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应纳入土建工程或内部装修工程一起申报。
(十二)关于“单体建筑”的判定问题。地上建筑物任一楼层相连为一整体,其他楼层建筑形式分为多个单体的建设工程,应视为一个完整的“单体建筑”。适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
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单体建筑”的规定。
(十三)关于新规章实施后的业务衔接问题。在2009年5月1日前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依据《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
十三条和第
十四条的规定,现属于备案范围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根据建设单位的验收申请进行消防验收;也可以将该建设工程纳入备案抽查范围,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实施检查。
(十四)关于建筑物(或场所)整体和局部申报业务的问题。依法需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建筑物)内设的任何场所(或局部)如需申办建设工程消防法律手续时,都应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依据《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
十三条、第
十四条规定,需经消防设计审核的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某一建筑物中,当该建筑物已取得相关消防法律手续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只对需经消防设计审核的场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并对整个建筑物的性质、用途、耐火等级、建筑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系统以及消防设施系统等进行审查,以确定该建筑物是否具备设置该场所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