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对2009年5月1日后新建或者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持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对2009年5月1日前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需要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单位可持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文件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五)关于重复申报备案的问题。同一建设工程使用同一名称或者不同名称多次在网上申报备案的,当其中一次被备案系统确定为备案抽查对象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法对该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其它重复申报的按虚假备案处理。多次在网上申报备案且均未被抽中的备案项目,保留其中一次完整的备案记录,其余按虚假备案处理。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指定专职人员使用和维护备案系统。备案信息按虚假备案处理的,须认真填写理由并报经本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同意。窗口工作人员应当通过申报人留下的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告知备案申报人,并在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的虚假备案公告栏上进行公告。

  (六)关于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涉及施工许可的问题。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依法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外,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其中,已办理施工许可的,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应当在施工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七)关于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见证检验的问题。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消防竣工验收或者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前,对选用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见证检验工作,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合格的见证检验报告。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装修、装饰材料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的抽封样工作。

  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可登陆《广东消防网》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的“广东消防防火材料检验信息服务平台”,验证建设单位申报的室内装修材料防火性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并核查现场使用的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与见证检验报告是否一致。

  (八)关于备案抽查逾期不提供规定材料的处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定为备案抽查对象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建设单位逾期不提供规定材料或提供材料不齐全的,视为“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抽查结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