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违反
《消防法》第
十六条、
十七条、
十八条、第
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符合
《消防法》第
六十条第一款一至六项规定的,依据
《消防法》第
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其他的违法行为应按
《消防法》第
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二)发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法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将有关情况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该单位内设监察机构、有关主管部门通报,由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二、关于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的工作要求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对逾期不备案的,视为抽查不合格,并应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通知样式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制作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违法通知书》为准。
(四)关于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问题。《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
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因此对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时,不要求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