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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2010年3月25日 粤公通字〔2010〕104号)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

  2009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公安部配套规章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反映对《消防法》和公安部配套规章的一些条款内容理解、认识不一,影响了消防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消防法》和公安部配套规章,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和执法行为,现将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关于贯彻执行《消防法》的工作要求

  (一)关于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单位存在火灾隐患情况的处理。根据《消防法》六十条的规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属于《消防法》六十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六项中所列的违法行为的,应按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不属于这六类违法行为,但构成《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07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火灾隐患的,按《消防法》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通知其整改,经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依法处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针对火灾隐患下发通知的,适用《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见附件)。针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下发通知的,适用公安部下发的配套法律文书中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式样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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