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厅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通知
各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成员单位:
省海洋与渔业厅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会议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办〔2010〕15号文件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通知》(鲁政发〔2010〕26号)精神,结合渔业安全生产特点,提出了一系列积极预防、加强监管、落实责任的工作措施,省委常委、副省长王军民给予充分肯定,并作出重要批示:“省海洋与渔业厅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思路清晰,措施得力;狠抓责任落实,加强双基和监管,重视科技和信息化,应急能力不断提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借鉴省海洋与渔业厅的做法,结合贯彻鲁政发〔2010〕2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研究制定加强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和意见,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省海洋与渔业厅加强渔业
安全生产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强化安全措施落实。紧扣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的特点,进一步排查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梳理影响渔业安全生产的主客观因素,提出抓关键环节、关键时段、关键对象的工作重点。一是近期召开一次全省渔业安全工作专题会议,传达贯彻省政府领导对渔业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对全省渔业安全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二是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我省渔业安全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市、县(市、区)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渔业主管部门、基层渔业管理组织、渔船所有人等五级责任,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同时,按照“一岗双责”和“属地管理”要求,强化登船检查督查,规定市级渔业主管部门领导每月登船检查一次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县(市、区)级渔业局主管部门领导每半月登船检查一次;乡镇渔业主管领导每周登船检查一次;基层渔业管理组织负责人每日到港检查一次。
(三)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基层基础工作。建立持续稳定的渔业安全投入机制、创新渔业安全生产组织化管理体制机制、加强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施渔船标准化建设、加强渔业船员培训与管理等。重申渔船出海生产风力等级的核定,要求:五级风时挂机船、木帆船不准出海,六级风时60马力以下渔船不准出海,七级风时400马力以下渔船不准出海,八级风时,所有渔船不准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