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加快编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按主体功能区进行分类管理的财政、产业、投资、土地、环境、人口政策和绩效评价体系。(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人口计生委)
32.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扶持欠发达地区发展的政策,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深入实施新一轮山海协作工程。(省发改委、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协作办)
33.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着力建设“海上浙江”、“山上浙江”。(省发改委、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林业厅、省交通运输厅)
34.大力开发利用核能、风能、潮汐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35.健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全面推进排污权交易制度改革,在太湖流域杭嘉湖地区和钱塘江流域开展化学需氧量交易试点,在全省省市县三级重点排污单位开展二氧化硫交易试点。(省环保厅、省统计局、省农业厅、省水利厅)
36.加快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盘活森林资源。(省林业厅)
37.加大江河水系源头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力度,完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
38.健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污染防治的体制机制。(省环保厅、省发改委)
39.积极推进国家循环经济试点省各项工作。(省发改委、省经信委)
40.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增强高校办学特色,加强重点学科和专业建设。(省教育厅)
41.完善教育保障机制,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42.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力度,建立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实习培训机制,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社区、企业工作。(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
43.完善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着力帮助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低保家庭、残疾人就业和创业。建立失业调控、失业动态监测和失业预警机制。(省人力社保厅、省民政厅、省统计局、省总工会、省残联)
44.制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建立符合省情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45.积极探索县、乡、村医疗机构一体化运行的管理机制,建立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建立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制度。(省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