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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融资扶持的意见

  对市财政全额代偿的贷款,相关贷款债权划转市财政,由市财政委托国有投资公司代收,收回资金的50%以注入国家资本金形式拨付国有投资公司,其余部分交回市财政用于增加风险补偿金。对市财政部分代偿的贷款,由市财政与金融机构共同协商贷款债权处理办法,收回资金按贷款代偿比例进行分配。
  4风险补偿金奖励资金兑现
  年度终了,对风险补偿金指标未使用部分,可按30%奖励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市财政局会同市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市金融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金融机构提报的风险补偿金使用和结余情况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金融机构申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风险补偿金结余资金奖励申请书;
  (2)年度风险补偿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3)其他资料。
  5风险补偿的指标结转
  对未申请实施奖励的金融机构,市财政局将在年底前将未使用的风险补偿指标全额并入以后年度风险补偿承诺指标,滚存期暂定三年。
  (四)风险补偿金的资金安排及监督检查
  1风险补偿金的资金安排。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按政府承诺规模,结合各金融机构新增税收情况在预算中安排。如果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地方税收未与新增贷款同步增长,金融机构年度风险补偿金规模原则上不超过该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地方税收。
  2监督检查。金融机构要确保风险补偿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将风险补偿金用于实际发生的不良贷款。市财政局将加大对金融机构风险补偿金申请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金融机构,收回代偿的风险补偿金,并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的资格和财政资金存款行资格。
  二、利用财政间歇资金为小企业提供贷款“还旧借新”资金服务,接续小企业资金链
  利用市财政在各商业银行中的间歇资金,为小企业提供贷款“还旧借新”资金服务,减轻小企业负担,缓解短期融资难问题,确保企业资金链畅通,维系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一)支持范围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年纳税总额10万元以上,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小企业。
  (二)支持方式
  1市财政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协议,授权金融机构充分利用财政间歇资金,为小企业提供“还旧借新”资金服务。
  2符合财政资金支持条件的小企业贷款到期时,如果需要“还旧借新”短期融资,可直接向有关金融机构提出“还旧借新”资金服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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