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融资扶持的意见
(青政字〔2010〕1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支持力度,支持我市金融业和小企业加快发展,推动金融机构和小企业税收增长,促进财源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对支持我市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有关意见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贷款投放,促进小企业和金融业税收增长
建立金融机构新增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市小企业贷款投放,进一步促进财源建设工作。
(一)风险补偿对象
风险补偿对象为年度对小企业贷款增幅大于其人民币贷款(不含个人贷款、票据融资)同期增幅的金融机构。
本意见所指的小企业是符合《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企业。小企业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依据小企业贷款统计制度确定的、全年贷款平均余额不高于500万元的贷款。
(二)风险补偿标准
对金融机构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质押贷款(存单质押除外)新增余额,按08%的比例承诺风险补偿。
对金融机构小企业保证贷款和抵押贷款同比多增部分,按05%的比例承诺风险补偿。
(三)办理程序
1风险补偿的资格申报
对当年新增小企业贷款增幅达到上述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提出启动风险补偿承诺的申请。新增贷款情况由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负责核实。金融机构在申报资格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启动风险补偿承诺申请书;
(2)年度新增贷款情况说明;
(3)其他资料。
2风险补偿金的指标认定
市财政局根据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的审核意见,对符合启动风险补偿承诺条件的金融机构新增小企业贷款情况进行复审,按本意见确定的补偿比例,结合当年新增税收情况,测算承诺风险补偿的指标。
3风险补偿的资金兑现
金融机构新增小企业贷款实际发生不良情况时,可申请启用财政风险补偿金,由青岛银监局对小企业贷款损失进行审核确认。风险补偿金原则上用于代偿金融机构,自本意见实施后新办理的小企业贷款业务(不含还旧借新贷款)出现的坏账损失,每年度兑现1-2次。市财政局会同市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市金融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金融机构提报的风险补偿金使用额度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