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无缝对接功能。一是业务系统中对每笔直接业务所计提的业务绩效,应当按照业务收入与成本费用配比的核算要求,自动关联到财务系统“业务及管理费-工资”项下业务绩效会计科目。二是财务系统中基本工资、业务绩效以及其他对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奖励或激励费用应当明确区分、分别核算。业务绩效项下的列支金额只能由业务系统自动接入,不得以手工方式控制或录入,不得由其他会计科目转入。三是保费未作实收的,核心系统应当自动进行有效控制,不得发放业务绩效。
(三)统计查询功能。核心系统应当支持以时间期限或在编人员姓名为条件的查询方式,逐单列示业务绩效发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险种、保单号、签单日期、保险期间、保费收入、在编人员姓名、发放账户或卡号、业务绩效比例、业务绩效金额、发放时间等内容。
三、加强管理,确保经营合规性
(一)发放方式。各公司要建立“跟卡、跟账”工作机制,对业务绩效发放实行“零现金”管理。要在财务系统中将在编人员姓名与其同名银行卡或银行账户实现绑定,使用唯一固定银行账户支付业务绩效。业务绩效只能通过网银、银行汇款等无背书功能的方式发放。
(二)发放依据。各公司要在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发放环节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严格按照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相关联的业务绩效计提比例和发放对象,据实列支业务绩效。业务绩效的发放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以违规批单退费、虚列费用、坐扣保费、现金方式发放业务绩效。
(三)发放手续。发放业务绩效时,各公司应当在会计凭证中留存银行转账回单和业务绩效发放清单。发放日常工资以及其他奖励或激励费用时,也应当参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四、相关要求
各公司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确保业务绩效真实性管理制度顺利实施。各公司要成立以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小组,制定方案,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加强与总公司的沟通协调,确保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各公司要在收到本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工作小组成员及联系人名单上报我局。
各公司要于2010年5月15日前完成系统改造,并向我局提交验收申请。对已建立业务绩效管理系统的公司,应当根据本通知精神完善原有系统,确保各项功能达到上述管理要求。自2010年6月1日起,全面实施业务绩效“跟单、跟人、跟卡、跟账”管理。对于系统改造不能满足业务绩效管理要求的公司,我局将采取相关监管措施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