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支付行为的紧急通知
(豫保监发〔2010〕39号)
各人身险省级分公司、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0〕4号),切实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支付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手续费支付方式和对象。银代手续费应通过省级寿险分公司对具有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统一转账支付,省级分公司以下的分支机构不得向银行支付手续费,鼓励寿险总公司和银行总行、省级分公司和省级分行之间直接结算手续费。各寿险公司不得向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支付手续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支付代理合同以外的手续费及其他利益,不得现金支付手续费。各省级寿险公司应将各兼业代理机构(省级商业银行和地方城市商业银行)的手续费收入账号及开户行名称报我局备案,如账号发生变更应在月度结束后7日内报送相关材料。
二、严格执行手续费支付标准。各寿险公司应按照责、权、利对等的原则,与代理方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手续费标准。保险行业协会应以修订自律公约为契机,加强行业自律。各寿险公司应于2010年4月15日前将与银行签订的代理合同报我局备案,如代理合同发生变动或重新签订的,应于变动后的7日内报送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