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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一)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可按属地或归口管理原则,向各市区政府、开发区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市节能奖申报表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有关材料。

  (二)各市区政府、开发区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单位、企业的申请初审后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推荐。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后,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提出各奖项候选名单,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异议人可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超过公示期的异议将不予受理。对复审申请理由充分的,评审委员会将组织进行复审。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市节能奖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政府向获奖单位、企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对威海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威海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威海市重大节能成果、威海市优秀节能成果予以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威海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每个单位奖金20万元;威海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每个企业奖金20万元;威海市重大节能成果每项奖金20万元;威海市优秀节能成果每项奖金5万元。

  第十二条 市节能奖奖金从市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参评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当年及今后5年参加评奖的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已获奖项并追回所发奖金。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参与骗取节能奖励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应参照本办法设立节能奖。

  第十六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制订和实施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节能奖励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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