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教育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9〕243号)
各市卫生局、教育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9]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做好我省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保障在校广大学生和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现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落实。
一、各级卫生、教育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切实履行传染病工作职责,建立沟通机制,互通信息,通力协作,认真落实结核病的各项防治措施,控制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病例的发生,防止学校结核病暴发流行。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加强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密切监视疫情变化,遇有疑似疫情或疫情隐患,立即展开追踪调查,查明情况,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把结核病疫情控制在萌芽之中,防范于未然。
三、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包括结核病检查在内的定期学生、教职员工健康体检制度。按照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辽卫函字[2005]419号)要求,落实学校体检和健康档案登记、存档工作。
四、一旦学校发生结核病疫情,要及时主动做好疫情发现、报告、应急处理、病人转诊和治疗管理工作,防止疫情在学校和向周围扩散,控制事态扩大,把疫情危害和社会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将学校和学生作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加以防控管理,加强工作指导,开展经常性的结核病督导检查。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学生健康管理工作,强化健康教育,增强学生健康体质和自我防范保健意识。
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通知》(卫疾控发[2007]214号)要求,抓好学生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预防,有效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指导学校卫生工作,为学校提供疾病预防、营养干预、食品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健康教育等技术支持;各级各类学校要在卫生部门的协助下,主动落实好学校各项卫生措施,确保学校卫生和学生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