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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结构用钢进场验收检验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结构用钢进场验收检验的通知
(建质安[2010]304号)


各区县建委,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检测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结构用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结构质量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进入我市建筑工地的建筑结构用钢,除按规范对力学性能进行检验外,增加化学成份和外观几何尺寸检验。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用于建筑结构的钢材、钢筋,必须坚持质量优先的原则,严禁采购低价假冒劣质产品。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使用不合格钢材、钢筋。
  二、用于建筑结构的钢筋,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检验。
  1、进入工地的钢筋必须具有有效的合格证,合格证要有国家或省部级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合格证内要标明钢筋的品种、牌号、批号、炉号、数量、规格。如果为复印件,必须加盖销售单位的红章,并且注明原件存放地。如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不得进入工地。
  2、钢筋进场,施工单位收料人员要对照质量证明文件验证钢筋的品种、牌号、批号、炉号、数量、规格是否与合格证一致,不一致不准卸货,立即退场。
  3、对进入料场的钢筋,施工、监理单位要对照质量证明文件对钢筋的品种、牌号、批号、炉号、数量、规格等再次进行验证,并对表面锈蚀、裂纹、油污、平直、损伤等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见证取样送试,力学性能、化学成份、几何尺寸复试全部合格后,方可使用。
  4、试验室对送试的钢筋样品除检验极限强度、屈服强度、延伸率、冷弯等力学性能外,还必须对碳(C)、硅(Si)、硫(S)、锰(Mn)、磷(P)的含量及钢筋直径、肋高、肋间距等几何尺寸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必须满足《钢筋混凝土用钢》GB1499的规定。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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