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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施行社区预付制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施行社区预付制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0〕16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七部门关于完善我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26号)精神,做好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预付制结算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15号)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承担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的二级医院实行预付制结算问题。承担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的二级医院(包括院本部)全部实行预付制结算,其2010年度预付额以2009年度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数据为基数,参考全市社区医院零差率药品销售总控指标测定。
  二、关于涉农区(县)乡镇卫生院医保平均支付率问题。在确定2010年度涉农区(县)乡镇卫生院预付额度过程中,其医保基金支付率参照现行政策规定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待遇水平综合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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