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三无”人员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0]6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城镇“三无”人员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日
大连市城镇“三无”人员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三无”人员认定工作,保障城镇“三无”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规定,参照《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无”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第三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三无”人员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大连市民政局是全市“三无”人员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市县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三无”人员的认定机关。
第五条 符合“三无”人员认定条件的居民,可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三无”人员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三无”人员认定申请书;
(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因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可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居民代为提出申请。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三无”人员认定条件的,在本人所在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区市县民政部门认定。
第七条 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对认定为“三无”人员的,发给《“三无”人员证》;对认定不属于“三无”人员的,应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