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中个人代持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财企〔2010〕110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部门、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中个人代持股份问题,财政部下发了《关于
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中个人代持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4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中,现有的个人代持股份应当严格按照
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中个人代持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4号)、《
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外字〔1996〕215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驻港澳机构以个人名义办理产权注册登记手续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9〕5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对于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委托、公证手续的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个人代持股份一律予以清理取消,对于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中个人代持股份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等手续的应当抓紧补办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