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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采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煤沉陷区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采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煤沉陷区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采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煤沉陷区用地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煤沉陷区
用地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采煤沉陷区用地管理,规范采煤沉陷区建设行为,根据《抚顺市采煤沉陷区管理规定》,现就加强采煤沉陷区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在采煤沉陷区内进行土地利用及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一)项目单位或个人向项目所在区政府提出项目建设申请,区政府根据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项目建设必要性,提出项目申报意见。

  (二)项目单位或个人根据区政府意见向市采沉办提出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自然情况、建设规模、用途、地点和拟用地平面图。

  (三)市采沉办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有关要件后,对项目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澄清、补充的相关情况和要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四)市采沉办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根据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规划、地下开采情况及地面监测情况对项目进行初审,10-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后,填写《临时用地项目审批表》,并转市规划局报建。

  (五)市规划局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对项目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提交市国土资源和城市规划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市国土资源和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项目建设后,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到市规划局办理相关手续,到市采沉办领取采煤沉陷区临时用地使用证,交纳临时用地使用费(采煤沉陷区治理统筹费),各种手续齐全后,市采沉办下达开工建设通知书。

  (七)在已获得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改扩建项目,须报经市采沉办批准方可开工建设,改扩建项目使用年限不得超过用地使用年限,否则视为违法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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