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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区内河排水口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区内河排水口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1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城区内河排水口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许昌市城区内河排水口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雨水管道排污口截流工作,实现市区污水应收尽收,切实改善内河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内河的地表水生态补偿。包括许昌县、魏都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及中心区所有向河道排水的排水口。以《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许政办〔2009〕152号)认定排水口责任单位。

  第三条 对跨界排水管道分排水管道源头、辖区分界点(断面最近的观测井为取样点)、入河口三段取样;不跨界的排水管道仅在入河口处取样监测。新增排水口要及时纳入监测点位。

  第四条 所有雨水排水口原则上非雨天不排水。因工程施工等确需向雨水管网排水的,施工单位应建设沉淀池,经沉淀后可将上层清水排入雨水管网,要确保出水水质达标。排水达不到要求的,排水口管理责任单位应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条 城区内河排水口水环境生态补偿分别考核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第六条 补偿金以超标倍数为指标。超标倍数为排水口监测值扣除上游来水本值后,与Ⅴ类水质标准(COD≤40mg/L,氨氮≤2mg/L)的比值。1<超标倍数≤2的,按照1万元×(1+超标倍数)计算;2<超标倍数≤5的,按照2万元×(1+超标倍数)计算;5<超标倍数≤10的,按照5万元×(1+超标倍数)计算;超标10倍以上的,按照10万元×(1+超标倍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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