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按照常住人口同等水平,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卫生部门要依法加强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积极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使流动人口与常住户籍人口一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率达到100%;督促指导各级卫生部门在为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医疗执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证件时,查验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验证率达到96%以上;对无证人员,应劝其补办,并及时通告其现居住地的乡(镇、办)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孕期保健、分娩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应当要求流动人口中的怀孕妇女出示《生育证》;无《生育证》的应及时通报所在乡(镇、办)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并协助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通知及时率要达到100%;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市、县、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每月向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通报一次孕产妇及婴儿出生信息资料,提供及时率、符合率达到95%以上。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各级建设部门加强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在审批外来建筑施工单位进入我市施工时,督促建筑施工单位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签订率达到100%;在为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核查其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验证率达到98%以上;并每月向现居住地的乡(镇、办)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通报一次施工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验证情况。对无证人员,应劝其补办。
工商管理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指导各级工商部门和个体私营经济协会,配合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每月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通报一次在办理证照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通报率达到98%以上;对无证人员,应劝其补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督促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月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一次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建立有利于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组织劳务输出时,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加强对劳务输出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督促劳务输出人员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流出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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