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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计生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具体任务是:督促指导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流出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率达到98%以上;督促指导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对流入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验证率达到98%以上;督促指导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有关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参加康检率达到98%以上,节育措施落实率达到98%以上;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预防减少非意愿妊娠和出生人口缺陷,满足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服务需求,免费率达到100%;督促基层采取措施,落实《条例》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参与拟订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促进人口合理分布的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公安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督促县级及以下公安部门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具体任务是:督促指导各级户籍(治安)管理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暂住登记时,查验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将查验证明(公安部门存)一联存档备查,验证率达到98%以上;对无证人员,应劝其补办,并及时通告其现居住地的乡(镇、办)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每月向辖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供出生、死亡、迁(移)入、迁(移)出人员的信息情况,提供及时率、符合率达到95%以上;协助有关部门共同排查流动人口,互通信息,做到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督促租(借)房户的房东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助管理责任。

  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基层民政部门认真把好流动人口的结婚登记关,杜绝早婚登记;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督促指导县(市、区)民政部门每月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供新婚夫妇婚姻登记信息资料,提供及时率、符合率达到95%以上;督促基层民政部门,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发放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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