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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政办[201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日

许昌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严格耕地保护,防范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和《河南省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是指针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严重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对县(市、区)政府(管委员会)及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负责人实施的告诫性谈话。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局进行。

  第四条 县(市、区)或其乡(镇、办)辖区内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国土资源局启动警示约谈机制:

  (一)一个自然年度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或虽未达到10%,但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土地执法监察责任等不力,没有完成预期工作任务的;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上级挂牌督办、交办、转办、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较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需要警示约谈的事项。

  第五条 警示约谈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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