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路局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许政办[2010]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公路局制定的《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分流安置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分流安置意见
(市公路局)
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安置原则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立足实际,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统筹安排、分类有序的原则,确保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的转岗安置工作公正、公平、公开,实现“人人有去向,不增加社会就业压力”的目标。
二、安置渠道
(一)通行费收费人员安置
1.转岗高速公路收费站。根据全省高速公路收费人员考录安排,市交通公路部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部门配合,做好收费人员的考录工作。
2.择优安置在新增的干线公路路政管理岗位。我市新增设超限检测站2个,每站60人,由市公路局直接管理;每个县(市)拟筹备20-25人与交警联合成立流动治超执法大队,由许昌市公路局直接管理或委托各县(市)公路局管理,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上路治超。以上所需人员和原来超限站补充人员均在收费人员中考录。交通公路部门牵头,编制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配合,做好考录工作。
3.原单位接收安置。原单位接收安置本单位职工的,将该职工三年的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费(扣除已发放部分和已缴纳部分)转到原单位。回原单位职工按照同工同酬原则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4.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鼓励职工自谋职业,经本人申请,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者,依照《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在收费站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给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对于自谋职业者,将三年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一次性核算发给个人(扣除已发放部分和已缴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