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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2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许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许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党政群机关、全供事业单位、差(定)额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履行正常工作职能,资产在市直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或对外投资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行为。

  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方式主要有:

  1.对外出租、出借;

  2.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担保;

  3.其它对外有偿使用的方式。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有偿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进行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国资)部门批准或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有偿使用,经批准同意后,财政(国资)局委托中介机构对非货币形态的国有资产(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评估,同时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方式对外投资或招租。占用单位必须依法与承租人签订合同或协议,并作为取得资产使用收入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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