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领导和扶持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在深入推进两转双赢、解决三农三牧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把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协调推进。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各旗县市区要成立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制定发展规划,明确领导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及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认真落实好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倾斜。
(十五)加大扶持力度。供销合作社企业符合条件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按照审批权限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已经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改制后其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土地使用,并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抵扣供销合作社改制成本和改善农村牧区流通基础设施。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对基层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对供销合作社农畜产品市场、再生资源市场和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用地,优先予以支持。各级金融组织要转变观念,创新金融产品,简化信贷手续,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解决社有企业、基层社、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的信贷资金。供销合作社接受政府委托开展农牧民生活必需品以及救灾物资储备,由各级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盟里从2010年开始设立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专项配套资金。政府扶持资金采取以国家出资委托供销合作社入股管理的方式投入到改造建设项目中,各级供销合作社作为出资人代表进行监督和管理。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好优惠政策,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十六)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和无偿占用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资产的,要根据供销合作社性质和开展业务需要,按原有规模和性质予以回迁、重建或给予合理补偿。对已经平调或占用的供销合作社财产,各级政府要立即予以纠正或给予合理补偿。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完善经营管理机制,积极开展连锁配送经营,履行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经营管理职责。旗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构实行事业编制,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