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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和县(区)举行大型庆祝活动,应当升挂国旗。
  市、县(区)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室、重要会场以及主要负责人的办公室可以插挂国旗。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到下列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一)风暴、台风;
  (二)雨天、雪天;
  (三)其他影响国旗正常升挂的恶劣天气。
  第十条 单位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所属场所的大门入口、操场或者建筑物的制高点。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或者较高、突出的位置。
  国旗与两面以上其他旗帜同时升挂,其高度一致时,应当做到:
  (一)并排或者弧形排列时,国旗在中心位置;
  (二)纵排时,国旗在最前面;
  (三)圆形排列时,国旗在主席台(或主入口)对面的中心位置。
  第十一条 室外悬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建筑物门首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国旗旗面门幅下沿应当高于地面2.5米以上。与其他旗帜同时悬挂,国旗应当高于其他旗帜,或者置于上首、中心的位置。
  室内悬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醒目区域,室内设有主席台或者讲台的,应当悬挂在主席台或者讲台上方。
  桌上放置国旗,可以将国旗置于桌面(台面)正中或者两旁,但不得被其他物品遮盖。
  第十二条 落地插置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室内显著位置,在会场内应当置于主席台正后侧或者主席台两侧;室内有其他旗帜的,国旗应当高于其他旗帜;室内插置式国旗的旗杆可以垂直,也可以倾斜,但倾斜时旗杆与垂直线的夹角应当在20°之内。
  第十三条 全日制中小学校,除假期外,每周至少应当举行一次升挂国旗仪式;在室外举行开学典礼或者毕业典礼,应当举行升挂国旗仪式。
  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举行升挂国旗仪式的,应当在开幕时举行。
  第十四条 举行升挂国旗仪式时需要同时升挂其他旗帜的,应当先升挂国旗。
  国旗升挂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对国旗肃立致敬,可以同时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第十五条 需要下半旗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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