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0〕7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本溪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尊严,增强公民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及管理。
国家对升挂、使用国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旗,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管理;街道办事处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管理。
第五条 国旗由市政府指定企业制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制作的国旗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规格标准。
国旗有破损、污损的,应当送交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回收。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双休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应当升挂或者插挂国旗;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或者插挂国旗。
两个以上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者一座院内的,可以只升挂一面国旗。
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