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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工作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工作的通知
(乐府办函〔2010〕50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全市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乐委发〔2009〕9号)精神,市政府同意在全市开展创建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以下简称“示范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精心抓好示范点工作
  突发事件主要发生在基层,防范和处置也主要在基层。加强基层应急管理是全面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深入推进应急管理的关键所在。开展示范点工作既是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推动示范带动,有效提高我市基层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全面提升全市应急管理综合水平的现实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深化认识,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好基层,打好基础,把示范点工作作为当前应急管理的重要工作来抓,全面深入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促进全市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二、明确要求,完成示范点工作任务
  示范点工作以抓机构、抓预案、抓队伍、抓宣传、抓信息、抓排查、抓保障、抓培训、抓演练和信息早报告、苗头早预防、隐患早排查、矛盾早化解、事件早处置为主要内容,通过抓创建,推进全市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各县(市、区)在2010年底前,要按照《乐山市创建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工作标准(试行)》(附后)的要求,至少创建一个乡(镇)、一个村(社区)、一家企业、一所学校为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
  三、落实措施,确保示范点工作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示范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明确领导,明确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思路,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示范点工作顺利实施,如期完成建设任务,收到预期实效。
  (二)落实保障措施。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按照《乐山市创建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工作标准(试行)》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要确保示范点工作资金落实到位;要加强对现有资源的整合利用,避免重复建设,努力做到花小钱办大事、办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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