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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具有两院院士、市决策咨询专家、市政府参事等称号;

  (二)承担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过国家及省部级规划、重大科技项目的编制和研发工作;

  (三)作为专家参与过重特大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

  (四)本专业领域的领军人物(学术带头人),或长期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在本行业、本专业具有权威性。

  资深专家的名单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三条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可及时调整和充实。

  第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安全监管局批准可以终止专家资格,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正常专家活动;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

  被终止资格的专家,其专家证书应交回市安全监管局。

  第十五条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推荐专家的审核、发证工作;

  (二)安排专家开展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组织召开专家(或专业组组长)全体会议,总结专家工作和工作计划制订;

  (四)指导各专业组开展相关工作;

  (五)专家经费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专家业绩管理,建立和更新专家信息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情况;

  (七)对工作优秀或具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奖励;

  (八)其他有关管理事宜。

  第十六条 专家守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在执行指派公务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任务;

  (二)在市安全监管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参加专家活动,承担工作任务,并对委托的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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