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安监管规科〔2010〕61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控股(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已经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是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对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并实施管理。
第四条 专家按照专业领域,分为危险化学品组、建筑机械组、冶金组、船舶机电组、职业健康组、综合组共6个专业组。根据实际需要,专业组可适时补充调整。
第五条 各专业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各专业组组长、副组长应当由本专业领域知名度高、有影响力的专家担任。专业组组长负责制订本组工作计划,组织技术研讨和调研等工作,并适时提出工作建议。
第六条 专家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研究、起草和论证工作;
(二)参与本市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研,为改善本市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措施;
(三)参加本市各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提出隐患治理整改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验收、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安全评估、安全检测、应急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