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试点办法
按照《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开展试点工作。
(三)评估标准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评估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和专科标准。通用标准即《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评分标准》;评分标准的专科部分将于评估前由卫生部另行发布。
(四)评估程序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程序包括医院申报、省级初评、卫生部评估三个阶段。卫生部评估包括资料审核、集中答辩、现场检查、议定名单、名单公示和公布等程序。
四、实施步骤
(一)试点启动阶段(2010年4月)
省卫生厅制定并下发贯彻执行卫生部关于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方案,建立组织机构。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4月-7月中旬)
1、医院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医院,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省卫生厅医政处申报。
各医院可以申报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数量暂不限制。
拟申报的各医院务必将《申报书》(纸质文件一式10份,并附电子版)在5月31日前报至厅医政处。
2、省级初评及上报
2010年6月,省卫生厅按照《办法》规定对申报的医院进行初评,根据初评结果在《申报书》上签署意见。
2010年7月1日-20日,省卫生厅以文件形式上报卫生部医政司。
(三)卫生部评估
2010年8月-12月,卫生部依据《办法》规定的程序,按照《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评分标准》进行评估。最终确定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由卫生部公布并颁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证书和牌匾。
(四)试点总结阶段(2011年1月-2月)
综合分析和总结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完善评估条件、评估管理办法和评分标准。
(五)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阶段
在完成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后,开展我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引导医院加强内涵建设,提高临床医疗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医院内部管理,规范医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