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通知的通知
(青卫医妇字〔2010〕30号)
各区、市卫生局,局直、驻青、厂企及民营各医疗机构,局行政许可办公室:
2010年3月18日,省卫生厅下发《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通知的通知》(鲁卫医字〔2010〕4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我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未公布前,原则上不增设医学检验所。
二、请各区、市卫生局将本辖区已经设置的医学检验机构的情况于4月30前报市卫生局医政与妇幼卫生处,我局将组织专家对照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省卫生厅提出设置申请,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按程序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原审批单位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