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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畜牧局关于转发鲁牧畜科发[2010]21号文件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畜牧局关于转发鲁牧畜科发[2010]21号文件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意见的通知
(青牧发[2010]9号)


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现将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农业部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意见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0〕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培训
  种畜禽是畜牧业发展的基础,为进一步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养殖场户的合法权益,农业部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农牧发[2010]2号),同时颁布了《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5号令),省政府于4月19日颁布了《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省畜牧兽医局分别提出了贯彻落实意见。各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举办培训班、新闻媒体宣传等形式,大力开展一个《意见》、两个《办法》的宣传和学习培训活动,提高种畜禽管理和执法人员的管理水平,提高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认识,营造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良好氛围。
  二、科学规划,规范行政许可
  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根据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科学规划本区域畜禽良繁体系建设重点,包括各类种畜禽场、种公猪站、配种站点的建设数量、分布以及种畜禽的引进等,使全市种畜禽生产形成既满足地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又防止重复建设、重复引进的局面。要进一步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执行,按照申报材料要求和种畜禽场建设标准,适当提高准入门槛,对达不到生产经营条件的不予上报和审批。自5月1日起,对申请取得家畜配种改良站点、单独孵化坊(场)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各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对申请取得二级种畜繁育场、父母代种禽场、生猪人工授精站、冻精胚胎经营点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市畜牧兽医局审批发放;对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以及畜禽原种场、曾祖代场、遗传资源场、祖代种禽场、一级种畜繁育场和从境外直接引进种畜禽的种畜禽场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报省畜牧兽医局审批。不同级别层次的种畜禽场严格区别生产经营范围,种禽场按不同代次分曾祖代场(含原种场)、祖代场和父母代场;种畜场分原种场、一级扩繁场和二级扩繁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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