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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通知


  朱 兵   水利厅副厅长

  傅志康   农业厅副厅长

  罗增斌   林业厅副厅长

  王正荣   卫生厅副厅长

  唐 萍   审计厅副厅长

  李继郁   省国资委副主任

  郭全喜   省扶贫移民局副局长

  张瑞怀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副行长

  王泽平   四川银监局副局长

  协调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协调小组确定。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落实协调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办协调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田利娅同志兼任。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编制)廉租住房保障、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的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提出省级补助资金标准及规模的建议,制定农村危房鉴定标准,组织实施廉租住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煤矿、林区、垦区除外)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监管建设工程质量,指导各地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监督检查规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统计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情况。

  (二)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关支持政策,编制上报和转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提出国有煤矿、林区、农场(垦)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组织实施。

  (三)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指导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审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工作。

  (四)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和落实相关税费支持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下达中央补助并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筹集省级补助资金、编制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研究制定省级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

  (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国有工矿、煤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督导企业实施。其中,省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提出省属国有工矿、煤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督导企业实施。

  (六)省民委: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民族自治地方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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