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三等功的人员不超过参评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二;
记二等功的人员不超过参评人员总数的千分之五;
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人员按国家、省下达我市的名额,严格按照推荐程序掌握。
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评选严格控制,确需表彰的,需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行政奖励的批准权限: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对符合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由市政府按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奖励实施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行政奖励的推荐、评选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申报单位(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下同)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奖励对象。按照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监察、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还应征求纪检、组织、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由申报单位将事迹材料、奖励意见在适当的范围内公示7天。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不予公示。
(三)由申报单位将奖励申报材料和公示情况报政府人事部门逐级审核并征得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审批机关审批。
(四)审批机关应当对奖励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自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在作出决定之前再行公示。
(五)对已产生重要社会影响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审批机关经调查确认后,可以直接给予奖励。
(六)审批机关批准奖励的,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布。有重要示范意义和社会影响的奖励,应当在批准后,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宣传。
《个人奖励审批表》存入个人档案;《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文书档案。
第十二条 公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向所在单位或者奖励审批机关举荐行政奖励的对象。
第五章 实 施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级行政奖励表彰活动,可结合省级行政奖励表彰,每三年或五年系统进行一次;也可以根据推进重点工作和中心工作需要,阶段性进行。每五年一次全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仍按省政府印发的《江西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赣府发[2003]2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