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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图案、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三)经批准发布的户外广告,应在其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号。但对不适宜标注批准文号的,经登记机关批准后,可不做标注。

  第二十六条 已经批准发布的户外广告,期满后需延期发布的,7日内向原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发布。

  第二十七条 工商部门和城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户外广告。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部门按照《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一)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二)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

  (三)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

  (五)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

  (六)不按规定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部门按照《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六)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的。

  (四)对已经批准但未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

  第三十条 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部门不得滥用权力使其所属经营机构垄断或变相垄断某一领域的户外广告经营,排斥其他经营者。

  第三十一条 工商、城管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中,应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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