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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填写《户外广告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二)广告合同。

  (三)广告设计图样。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法律法规、国家工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各类展销会、交易会、文体活动等,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提交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第十四条 发布机动车车身广告的,经工商部门审批登记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未经工商部门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五章 户外广告设置

  第十七条 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区亮化规划。

  (二)悬于空间的户外广告,其下沿距地面高度暨车行道上方不得低于5米,在人行道上方不得低于2.5米。

  (三)在建筑物楼体上设置的户外广告,高度不得超过楼体顶部5米。

  (四)在桥体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超过桥梁底沿和护栏上沿。

  (五)同一街道或地段的商业店招店牌,应保持距地面高度一致、宽度一致、款式基本一致,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六)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应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户外广告设施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招商内容应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第十八条 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应具备以下手续:

  (一)占用或依附各类设施、建筑(构)物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先征得其产权人的同意,并出具场地使用协议或其他书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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