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填写《户外广告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二)广告合同。
(三)广告设计图样。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法律法规、国家工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各类展销会、交易会、文体活动等,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提交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第十四条 发布机动车车身广告的,经工商部门审批登记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未经工商部门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五章 户外广告设置
第十七条 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区亮化规划。
(二)悬于空间的户外广告,其下沿距地面高度暨车行道上方不得低于5米,在人行道上方不得低于2.5米。
(三)在建筑物楼体上设置的户外广告,高度不得超过楼体顶部5米。
(四)在桥体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超过桥梁底沿和护栏上沿。
(五)同一街道或地段的商业店招店牌,应保持距地面高度一致、宽度一致、款式基本一致,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六)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应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户外广告设施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招商内容应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第十八条 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应具备以下手续:
(一)占用或依附各类设施、建筑(构)物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先征得其产权人的同意,并出具场地使用协议或其他书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