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眉山市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眉山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试行办法》(眉府发〔2003〕42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眉山市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眉山市城区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广告活动,维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含有广告内容的店招、店牌),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眉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通过利用各种户外载体或形式发布的广告。
(一)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1.利用公共或自有场所的建筑物、设施或空间设置的路牌、霓红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店招、店牌、条幅等广告;
2.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充气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3.利用其它形式(包括城市交通设施、车站、码头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4.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允许发布的其它形式的广告。
(二)本办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三)本办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户外广告主委托提供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工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并对乱设置、乱张贴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依法进行查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