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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和眉山市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符合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和《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零售单位还应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岗位责任制:

  (一)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三)零售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当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购销管理制度;

  (二)存放管理制度;

  (三)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四)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五)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七)搬运操作规程。

  第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警示内容包括:

  (一)严禁烟火;

  (二)禁止吸烟;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机动车辆装卸时必须熄火。

  第九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经常对零售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并对检查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经营场所和烟花爆竹制品存放点内不得设置人员住宿,不得设置明火设施,电力线路应PVC穿管或敷设,电器具应为防爆型。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配备2个以上5公斤重的

  干粉灭火器或其它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须进行经常检查、维修和保养,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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