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的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零售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l0631-2004)》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
第二章 零售单位基本条件
第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的布设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各区、县本着安全、便民、总量控制的总体要求,科学布设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布设方案须按《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眉山中心城区若需调整规划,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零售单位须有固定的、不小于1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
零售单位之间的距离须大于50米;
(三)零售单位与一、二类保护物的距离须大于50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须大于150米;
(四)以下场所严禁布设烟花爆竹零售单位:
1.纯住宅楼、写字楼(包括底层和地下室),超市、商场、农贸市场内;
2.重点企业、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设施周围100米范围内;
3.学校、幼儿园、体育馆(场)、医院、博物馆、影剧院、机关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重点场所周围100米范围内;
4.变压器及供电设施周围10米范围内;
5.城市中心城区一环(围城)路以内或重点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