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道路桥梁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在道路、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装置其他设施;
(二)擅自占道作业、插竖标牌、拉线栽杆、停放车辆;
(三)侵占、拆毁或者损坏道路、桥梁分隔栏杆、花坛护栏、道路标牌等设施;
(四)挖砂、取土;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道路桥梁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绿地、林地;
(二)擅自变更绿地、林地用途;
(三)临时使用绿地、林地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归还;
(四)损坏园林绿化设施;
(五)非法移植、采伐树木;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绿化管理的行为。
驻场单位确需在机场地区占用绿地、林地,变更绿地、林地用途,移植、采伐树木的,应当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场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二)擅自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物品;
(三)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
(四)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五)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场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机场噪声影响范围,并对在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噪声敏感建筑物进行限制。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机场运营机构和航空运输企业,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控制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