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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调整石狮市垃圾综合处理厂扩建工程发电机组并入省电网运行容量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调整石狮市垃圾综合处理厂扩建工程发电机组并入省电网运行容量的批复
(闽经贸能源〔2010〕174号)


泉州市经委:
  你委《关于调整石狮市垃圾综合处理厂扩建工程发电机组并入省电网运行容量的请示》(泉经电力〔2010〕66号)悉,现批复如下:
  2007年4月,我委以《关于同意石狮市垃圾综合处理厂扩建工程发电机组并入省电网运行的批复》(闽经贸能源〔2007〕241号),同意石狮市垃圾综合处理厂扩建工程两台单机容量为12 MW的发电机组并入省电网运行。2009年11月,省发改委以《关于调整石狮市垃圾综合处理厂扩建工程初步设计有关事项的批复》(闽发改投资〔2009〕1113号)将扩建工程发电机组容量确定为2×15MW。经研究,同意石狮市垃圾综合处理厂扩建工程并入省电网运行的发电机组由2×12MW调整为 2×15MW,其他事项仍按闽经贸能源〔2007〕241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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