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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0年度节能指标计划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0年度节能指标计划的通知
(许政[2010]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环保工作“五优先”的原则,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规定〉的通知》(许发〔2008〕2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许政〔2008〕12号)精神,结合各县(市、区)“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情况,现将2010年度节能指标计划进行分解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目标是必须完成的约束性指标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我市全面实现节能目标的决战之年。本通知下达的节能指标计划,包括2010年和“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是考核各地节能工作完成情况的主要依据,属约束性指标,各县(市、区)必须确保完成。“十一五”结束后,市政府将对上述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的县(市、区),将实行节能问责和“一票否决”,并向社会公布。

  二、认真做好节能指标的分解和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在综合考虑2009年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十一五”时期前四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累计降低率、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区位情况和高耗能产业发展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将本地节能目标分解到辖区内各乡(镇、办)和重点耗能企业,并于2010年3月30日前将本地节能指标计划分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加强节能指标计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及时研究分析节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对措施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和企业,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限批高耗能项目、暂停新增工业用地审批等。各县(市、区)要于2011年2月15日前将本地2010年度和“十一五”节能指标计划完成进度自查情况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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