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金融方面:市政府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兼并重组煤炭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全市各类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在金融资源投放决策时,对兼并重组煤炭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其贷款授信和不良债务回购等予以优惠;鼓励我市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设立小煤矿兼并重组专项贷款资金,加大对地方煤矿兼并重组的贷款支持力度。
(七)资产补偿方面:对被兼并重组的煤矿,其现有的生产设备、工程投入以及地面建筑物等财产经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后,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偿。
(八)行政审批方面:市、产煤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减免费用,对涉及工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等事项的,要实行一站式集中办理,提供优质便捷服务;涉及采矿许可证、勘察许可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变更或转移,以非交易形式办理的,减免相关费用;对被兼并重组煤炭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按照国家和省企业重组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政策进行处置,符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规定的进行无偿划转。
(九)环境优化方面:完成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要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不得乱停产。各级、各有关部门依法保护煤炭企业利益,规范监管,不得乱检查、乱收费。
六、建立小煤矿退出机制
对于不符合《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要求或者未参加兼并重组的小煤矿,必须退出煤炭开采领域,并可享受以下退出政策。
(一)全额返还安全风险抵押金。2010年底前申请退出的煤矿(非法违法生产予以关闭的矿井除外),经有关部门核准,全额退还其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二)退还剩余煤炭可采储量采矿权价款。对于退出煤炭开采的煤矿,由相关部门对其剩余资源储量进行核查,并按原价款的1.5-2倍由政府予以退还;如其剩余资源被整合给其他煤炭企业,由兼并重组煤炭企业支付。
(三)优先安置职工。各级政府要积极督促兼并重组煤炭企业优先安排录用退出矿井的职工,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四)争取国家补偿。产煤县(市)政府负责研究制定辖区煤矿退出补偿的配套政策。同时,市政府将积极向上级申请争取国家对小煤矿关闭补助资金,用于我市地方煤矿退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