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10年10月1日-2010年11月30日。煤炭企业完成办理相关产权、证照变更或过户手续,全面完成兼并重组。
第三阶段(2010年12月1日-31日):检查验收。
各产煤县(市)按照兼并重组规划方案负责组织对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进行初步检查验收,初验合格后上报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全市兼并重组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同时,做好迎接省政府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五、支持兼并重组的政策
兼并重组煤炭企业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生产经营管理;市政府将在资源、资金、税收等方面对兼并重组煤炭企业予以支持。
(一)资源配置方面:根据兼并重组规模和全市煤炭生产开发规划,按照就近适量原则,优先将被兼并煤炭企业周边或部分深部资源配置给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积极参与兼并重组的大型煤业集团进行政策倾斜,优先出让探矿采矿权,优先配置新开发资源;对于未参加兼并重组的地方煤矿,一律不予新增资源,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延期。
(二)资金方面:在向国家申报争取煤矿安全改造等项目资金时,优先支持兼并重组的大型煤业集团;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时,向兼并重组煤炭企业安全技改等项目倾斜。兼并重组煤炭企业的煤矿生产安全费用可以重新确定提取标准。
(三)安全监管方面:被兼并重组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承担,两年内安全指标单列、单独考核,两年后纳入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统一考核。
(四)矿权转让及调整方面:对已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被兼并重组煤矿,原则上应将其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折价入股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被兼并重组煤矿退出煤炭生产直接转让采矿权的,由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向其支付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资源储量相当于现有年生产能力15万吨及以上的煤炭企业,可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兼并重组后实施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新增资源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分批缴纳采矿权价款。
(五)税收方面: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在印花税、契税、所得税等方面,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被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仍按原渠道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