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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的通知


  (三)强化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监管。财政部门要建立重点工程建设资金跟踪监管制度,因特殊情况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造价的,应及时报财政部门进行评审,对重点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全程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严格工程决(结)算评审管理。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竣工(完工)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主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竣工(完工)财务决算评审申请,由财政部门评审机构进行决(结)算评审。项目决(结)算评审结论作为办理竣工(完工)财务决算批复和转增固定资产依据。

  (五)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评审工作。凡涉及财政性资金补偿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必须先经同级财政部门评审后,才能签订补偿协议;未经评审,不予补偿。

  三、加强评审队伍建设,确保财政投资评审质量

  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建设,增强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吸纳工程造价、预算、技术、财会等方面专家,组建财政投资评审专家库。各级财政评审机构要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和管理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内部控制,确保评审质量。

  四、强化督导检查,推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2010年,各县(市、区)要全面推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的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将按照“执行力提升年”相关规定,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纪律或刑事责任。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涉及面广,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和市公路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管理监督,工程建设和项目管理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投资评审结论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支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为财政投资评审制度建设和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创造条件。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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