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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的通知
(许政[2010]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建立和完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机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和《许昌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全面推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财政投资评审制度为财政支出管理决策提供了科学、合理、量化的投资评审参考,是新形势下改革财政管理方式和强化财政预算分配管理的需要,是实现科学规范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我市自2007年初步建立财政投资评审制度以来,经过三年的试行,取得了初步成效,全市共评审财政投资项目512个,评审投资额达26.8亿元,审减投资额4.3亿元,有效节约了财政投资成本。但是,目前该制度尚没有在全市全面铺开,有的地方和单位重视不够,机制不完善,财政投资项目还存在资金浪费现象等问题。按照打造“民生财政、阳光财政、公共财政”的工作要求,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加快推进财政投资评审制度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财政投资评审运行机制

  各县(市、区)要按照《许昌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评审机制,加强建设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评审,全面推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严格工程项目预算管理。凡财政性资金(含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必须做到先评审后编制预算,未经财政部门评审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复项目预算,不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资金预算管理,不得超预算拨付资金,不得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凡超标准、超规模建设而形成的资金缺口,均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二)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凡财政性资金(含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按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坚持先评审后招标的原则。拦标价未经财政部门评审,不得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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