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许政[2010]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我市法律援助保障能力,加快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进程、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进一步推动我市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依法维护广大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16号),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法律援助是党和国家设立的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有利于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怀,有利于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落实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
宪法原则,有利于理顺群众情绪,减少不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和法律援助知晓率的提高,申请援助的人越来越多,法律援助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法律援助需求十分迫切。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均已将法律援助列入2010年十大民生工程。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机制,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落实法律援助工作责任。
二、加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法律援助的保障能力
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是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工作,认真解决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更好地满足广大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一)理顺体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根据本地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突出法律援助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要制定、完善法律援助人员准入标准,积极引进和吸收优秀人才,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专业人才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