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石灰质矿山废石资源综合利用管理的通知
(闽经贸资源〔2010〕142号 2010年3月15日)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国税局:
为加强石灰质矿山废.石资源的综合利用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泥生产企业使用的石灰质矿山废石,必须经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抽样检验,化学成分应符合:氧化钙<40%,二氧化硅>10%。
二、生产过程掺用列入废渣的石灰质矿山废石必须有单独的储存库、台帐计量;保存每日微机配料的原始记录,每月建立综合统计台帐,并保存2年。
三、掺用列入废渣的石灰质矿山废石必须每月测定一次废石的化学成分,并保存2年。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国税局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水泥生产企业所掺用的石灰质废石,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样检验,并对相应废渣台帐记录及其掺入比例的情况进行抽查。对在综合利用石灰质矿山废石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企业,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取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税务部门追缴已退税金,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资质检验机构提供不真实检测报告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