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中兽药提取物委托加工生产有关事宜的通知
(鲁牧药发〔2010〕7号)
各市畜牧兽医局:
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中兽药提取物委托加工生产有关事宜的通知》(农办医〔201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停止受理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申报中兽药制剂产品批准文号
即日起,我局不再受理采取委托加工中兽药提取物方式生产中兽药制剂产品批准文号。申报中兽药制剂产品,应以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中验收范围和生产范围为准。
中兽药提取物可继续实行兽药集团内部调剂政策,相关企业应及时申报。
二、加强对中兽药制剂生产活动监管工作
自本通知之日起,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将中兽药制剂生产及经营活动列入兽药监管重点。对无中兽药提取资质的兽药生产企业,禁止生产含中兽药提取物的颗粒剂、口服溶液剂、水针等相关产品,并收缴相关中兽药制剂的产品批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严厉查处,查处结果及时上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