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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加大对通过GSP企业的后续监管。对通过我省GSP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加大后续监管力度,年度检查比例力争达到25%。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GSP合格证书,直至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四)严厉清查各类假劣兽药。要积极开展兽药经营环节和使用环节的兽药产品清理活动,清查范围如下:
  1.禁用兽药:农业部第193号公告、第560号公告等公布的品种,以及标称防病、治病、促生长等用途,但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其他兽药、产品;
  2.假劣兽药:合法企业生产的改变配方、改变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包括2009年以来农业部和省兽药质量通报的不合格产品等;
  3.违法添加化学药品的中兽药;
  4.兽药标签不规范产品:包括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的产品;
  5.非法企业及非法、假冒产品;
  6.兽药标准已被废止且其产品已超过市场流通期的非法产品;
  7.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许可证》、未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或未按规定完成批签发手续的非法进口兽药产品;
  8.未经批准的兽用生物制品以及扩大范围的中试产品。
  (五)定期开展兽药市场执法检查。切实加强兽药经营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我局每半年组织一次大检查,全年检查覆盖率达到10%;各市、县(市、区)对辖区内发证的兽药经营企业和动物诊疗单位,年检查覆盖率应达到80%以上;对兽药使用企业的检查,应结合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不定期进行,年检查覆盖率应达到50%以上。将经营原料药的经营企业、一体化供药龙头企业作为检查重点;对无证生产、经营企业和举报假劣兽药等信息,应立即查处,不得延误。
  (六)全面追查生产源头。各市要对群众举报和市场发现的假劣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对生产假劣兽药的企业和地下工厂予以深挖和严查,坚决捣毁其生产窝点。
  (七)严格核查生产企业。对重点监控企业、兽药质量通报中被通报的生产企业,以及2009年兽药抽检中回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3批次以上的生产企业,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特别是对抽检回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批次5批以上的生产企业,要作为本次行动核查的重点,加强突击检查,对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严肃、从重处理。
  三、组织实施
  (一)我局成立领导小组(附件2),负责整个方案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并向农业部报告,与其他省、市、区的沟通协调工作;各市做好本辖区方案的细化及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按期汇总报告。
  (二)省兽药质量检验所负责省内的兽药检测,协助兽药监管及案件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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